◆理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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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條款: 
一、 搬運前,由雙方簽訂搬運契約書。
二、 若約定以包價方式計費,在搬運物品未增加情形下,於簽約後,除有下列注意事項第三事由外,

     搬運人員不得再藉故加價或要求附加任何費用。
三、 若約定以車次計價,則搬運車輛之最低裝載容積標準高度與車頭同高、長寬與車身同寬。
四、 雙方同意物品損壞及遺失處理原則,以崔媽媽基金會網站 (http://hsg.tmm.org.tw/tmmweb/move/f44.asp) 中

     所公布的搬運契約內容為依據。 

     (以電子纇用品為例,除了外觀在運送過程中有明顯損壞外,

     若消費者不能證明業者未依該類物品之通常運輸方式或未依消費者特別指定之運送方式運送時,

     業者對於該些物品之功能或效用因運送而喪失或減少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五、 物品受損需在搬運完成三日內向本公司反應,如搬運物為不易發現時,也於搬運完成後十日內告知本公司,

     以便後續處理理賠程序。損壞賠償以物品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單件物品理賠以新台幣 10,000 元為上限。
六、 消費者自行打包裝箱之物品,應妥善包裹再進行裝箱。否則在搬運中外箱無明顯傷痕,但箱內物品受損時,

     將不在理賠範圍內。
七、 電器配件如線頭、傳輸線、遙控器…等,請集中裝袋或裝箱。
八、 電腦軟體資料應在搬運前做好備份,若搬運過程中造成資料遺失,亦不在理賠範圍內。
九、 本契約書未約定事項,基於誠信互惠原則及交通部運研所訂定運輸法與民法相關法規處理。
十、 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居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消費者注意事項:
一、 消費者於簽約前,請詳閱本須知。經雙方簽名後,即成為正式搬運契約。
  若發生以下情形,因而耽誤業者既定行程則另行安排適當服務時間。
  <1>搬運物品增加以致原約定車數超出或臨時追加車數。
  <2>客戶於搬家當天未整理至【可立即搬運】狀況。
  <3>搬運作業進行中,因颱風、下雨、路況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者,由雙方另訂時間繼續完成。
二、 現金、支票、有價證卷、重要文件、珠寶、古董、藝術品、印章存摺或其他貴重物品,消

     費者應隨身攜帶或於搬遷日前先行存放至安全處所,若有滅失且消費者不能證明為業者疏失者, 

     則業者不負責賠償責任。
三、 消費者應在搬運前自行將物品打包裝箱、整理至可搬運程度;以避免造成雙方不便。
如:<1> 窗型冷氣:可協助客人拆卸,但不含外牆鐵架 ,也無安裝。
    <2> 分離式冷氣:需請專業人員拆組。
    <3> 抽屜、櫃子、冰箱…內物品應先清空上鎖,或以 PVC 膠帶黏貼固定。
    <4> 易碎品應以PE氣泡、報紙保護後裝箱,並於箱外標示“易碎品”。
四、 畫、大型傢俱、電器…等如需另外包裝之貴重物品,請事先告知公司,以便備妥包裝材料,費用另計。
五、 若車輛無法直接由電梯門或住家大門直作業,消費者需酌付步行費用。
     <步行距離20公尺內板車可平面作業,不另計費;若超過20公尺以上,則每越10公尺加收步行距離費用$100元;

      依累進式計費,唯需丈量確認為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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